廣西壯族自治區
財 政 廳 文 件
桂財資〔2012〕9號
關于印發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
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區直各單位:
為了規范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8號)的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12年8月18日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
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 68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自治區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以及其他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是指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擔保等行為。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履行國家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是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直主管部門)分別按照規定權限對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具體管理。
第六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擔保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自治區財政廳和區直主管部門批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不得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擔保。自治區財政廳、區直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事項的批準文件,是單位訂立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合同(協議)和賬務處理的重要依據。單位賬務處理按照現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出租、出借資產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擔保資產應建立專門臺賬,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八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擬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擬對外投資、擔保的國有資產的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進行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擔保。
第九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根據桂辦發〔2009〕38號規定,已列入劃轉移交廣西宏桂資產經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得自行再出租、出借。
第二章 自用資產管理
第十條 自用資產管理具體包括:資產購置、資產入庫登記、資產領用交回、資產清查盤點、資產處置、資產統計報告、資產管理考核、資產共享共用、無形資產管理等。
第十一條 資產購置。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自治區財政廳批準的資產購置預算辦理資產購置事項。屬于政府采購項目的,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申購、審批、合同訂立、驗收、付款等流程購置資產,不得超標準、超預算購置。
第十二條 資產入庫登記。對通過購置、置換、接受捐贈、無償劃撥等方式獲得的資產,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嚴把數量、質量關,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入庫手續,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編報以及按相關規定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應根據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三條 資產領用交回。行政事業單位應在資產實物明細賬中,全面動態反映本單位資產的領用、交回、占用情況。資產領用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明確使用保管人,資產出庫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使用人員離職、調動、退休時,所用資產必須按規定交回。
第十四條 資產處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需要處置時,應按照《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桂財資〔2009〕18號)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資產清查盤點。行政事業單位應定期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盤點(至少每年一次),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要與財務部門定期進行賬目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十六條 資產統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將資產占有、使用情況及增減變動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自治區財政廳報送資產統計報告。
第十七條 資產管理考核。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資產使用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使用部門和使用人。資產使用部門和使用人對所用資產負有保管、維護、確保資產安全完整的責任。行政事業單位對資產丟失、毀損等情況應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資產共享共用。行政事業單位要積極推進單位之間或單位內部可以實行共享共用的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無形資產管理。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依法保護,合理運用,并結合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應認真做好自用資產的使用管理,經常檢查并改善資產使用情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損耗,做到高效節約,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使用過程的損失和浪費。
第三章 對外投資管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興辦經濟實體或對外投資。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有關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辦的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資產使用情況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按以下權限予以審批:
(一)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及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價,下同)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萬元)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
對外投資單位價值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或自治區財政廳認為應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重大對外投資資產事項,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二)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一式三份)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在科學論證、公開決策的基礎上提出對外投資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主管部門應對所屬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查,并報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效益情況是主管部門審核新增對外投資事項的參考依據。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資產負債率過高的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申請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一)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的書面申請;
。ǘ對外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三)事業單位進行對外投資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四)事業單位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合作方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等;
(六)創辦經濟實體或投資單位的章程;
。ㄆ撸事業單位與合作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合同草案;
(八)事業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
。ň牛┙浿薪闄C構審計的合作方上年財務報表;
(十)財政部門審批對外投資事項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經批準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投資資產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事項按規定履行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一)買賣期貨、股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ǘ┵徺I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事業單位,在外債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利用財政撥款和財政撥款結余對外投資。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應加強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境外投資的,應遵循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能。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應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區直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考核。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內控機制和保值增值機制,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三十三條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將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無論是本單位實施,還是委托后勤服務單位或其他單位實施,都應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不得以無償方式出借給行政事業單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行政事業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確需無償占用對方資產的,應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批。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貨幣資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行政單位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事業單位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一式三份)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的確定,有賬面原值的按賬面原值確定,沒有賬面原值的或賬面原值無法確定的,按評估價值確定。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一)單位出租、出借事項的書面申請;
。ǘ單位出租、出借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三)單位進行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ㄋ模單位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五)財政部門審批出租、出借事項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ǘ┪慈〉闷渌灿腥送獾;
(三)權屬不清或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原則上應進入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的資產租賃平臺,采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定出租價格,因特殊情況無法公開招租的,須在申請文件中詳細說明理由,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確因特殊情況需超過五年的,應分期分檔確定租賃價格,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年;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應將正式簽訂的合同報主管部門和財政廳備案。
第四十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屬于應當納稅范圍的,依法納稅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自治區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單位要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出借、出借收入。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五章 對外擔保管理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單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擔保。確需對外擔保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在對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等進行審查后,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
第四十五條 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的,應提交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一)事業單位對外擔保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事業單位同意對外擔保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三)對外擔保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專利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四)擔保對象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等;
(五)擔保單位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六)被擔保單位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其他產權共有人同意擔保的證明)。
第四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國有資產對外擔保。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區直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及其收入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
第四十八條 區直主管部門要履行職責,加強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收入形成、收繳、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防止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收入。
第四十九條 區直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權限申報,擅自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ǘ⿲Σ环弦幎ǖ膶ν馔顿Y、擔保和出租、出借事項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五十條 區直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所投資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部門決算報表格式、內容和要求,對其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做出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報自治區財政廳。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自治區本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使用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區直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9 月1 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政府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各市、縣財政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辦公室 2012年8月 日印發